


穗港規字〔2022〕4號
廣州市港務局關于發布廣州港口章程的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告知和說明廣州港口基本情況、港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事項,公布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措施,我局組織制定了《廣州港口章程》,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廣州港口章程》
廣州市港務局
2022年12月23日
廣州港口章程
目錄
第一章 港口概況
第二章 港口管理組織及相關部門
第三章 港口公用設施及管理
第四章 港口經營
第五章 船舶進出港
第六章 港口服務
第七章 港口安全與環境保護
第八章 港口應急事件處理
第九章 禁止與限制性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港口概況
第一條 港口位置
廣州港口(以下簡稱本港)位于華南沿海的珠江入海口(23o06′N,113o26′E),由海港和內河港組成。
第二條 港口自然條件
本港地處北回歸線之南、亞熱帶海洋性氣候區,6月至10月為熱帶低壓和臺風活動季節,年平均降水量為1702.5毫米,年平均氣溫21.8℃,冬季盛行東北季風,春末和夏季盛行西南和東南季風。
本港水域受不正規半日混合型潮汐影響,水流動力表現為不規則往復流,平均潮差小于2米。
第三條 港口范圍
本港分布在珠江口水域及沿岸的廣州市、東莞市等行政區域范圍。
第四條 港口水域
(一)海港水域
海港水域由以下水域邊界范圍內的珠江干流及相關支流形成的水域組成:
1.東邊界:
東江口以鐵路橋為界;
麻涌河口以四航局預制廠碼頭與新沙駁船碼頭連線為界;
淡水河口以北岸轉角與南岸河口水閘連線為界;
東莞江口以坭洲頭燈樁與華潤水泥廠碼頭連線為界;
仙屋涌口以虎門輪渡碼頭與虎門電廠碼頭連線為界;
川鼻河口以沙角碼頭內側至亞娘鞋島的上圍角連線為界。
2.西邊界:
黃岐水道以黃岐沙溪涌口與羅沖涌口的連線為界;
陳村水道以三山口為界。
3.北邊界:
流溪河以白坭河大橋為界;
石井河以槎龍排洪站為界;
增埗河以獅頭圍公路橋為界。
4.南邊界:
以大坦尾引航錨地為界,包括桂山引航檢疫防臺錨地、三門島裝卸錨地、大坦尾引航錨地及其附近相關水域。南邊界具體控制點坐標為:
S31(22o33′46″N,113o38′02″E);
S32(22o26′08″N,113o39′33″E);
S33(22o10′00″N,113o43′18″E);
S34(21o55′00″N,113o50′00″E);
S35(21o55′00″N,114o05′00″E);
S36(22o04′00″N,114o05′00″E);
S37(22o08′33.1″N,113o53′47.6″E);
S38(22o11′01.9″N,113o49′56.6″E);
S39(22o13′01.4″N,113o49′01.6″E);
S40(22o14′38″N,113o49′38″E);
S41(22o25′00″N,113o46′55″E);
S42(22o44′17.7″N,113o44′17.8″E)。
(二)內河港水域
內河港水域是廣州市行政區內海港水域范圍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
第五條 港口陸域
(一)海港陸域
海港陸域由內港港區陸域、黃埔港區陸域、新沙港區陸域和南沙港區陸域組成。
1.內港港區陸域
由位于西河道、南河道、東河道兩岸碼頭陸域組成。
2.黃埔港區陸域
由位于黃埔魚珠至東江口沿岸的黃埔老港作業區和黃埔新港作業區組成。
3.新沙港區陸域
由位于麻涌口至破流水閘沿岸的新沙港作業區組成。
4.南沙港區陸域
由位于南沙的沙仔島、小虎島、龍穴島沿岸的沙仔島作業區、小虎作業區、蘆灣作業區、南沙作業區組成。
(二)內河港陸域
內河港陸域由廣州市行政區內海港范圍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兩岸碼頭陸域組成。
第六條 港口岸線
本港港口岸線由沿海港口岸線和內河港口岸線組成。
珠江黃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門、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為沿海港口岸線,其他為內河港口岸線。
第七條 港口碼頭設施
本港碼頭設施由沿海港口和內河港口的碼頭設施組成。
截至2021年年底,本港共有各類碼頭泊位724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110個),泊位總長度72748米;其中生產用泊位627個(生產用萬噸級以上泊位80個),泊位總長度59942米,泊位年設計通過能力36539萬噸,其中集裝箱年設計通過能力1564萬TEU,旅客年設計通過能力3217萬人次,滾裝商品汽車年設計通過能力95萬輛;非生產用泊位97個,泊位總長度12806米。
本港主要專業泊位有:
集裝箱專業泊位75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25個),泊位長度11109米,年設計通過能力1384萬TEU。
石油化工專業泊位83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12個),泊位長度9513米,年設計通過能力5614萬噸。
煤炭專業泊位34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8個),泊位長度3703米,年設計通過能力6413萬噸。
糧食專業泊位21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4個),泊位長度3603米,年設計通過能力6283萬噸。
商品汽車滾裝泊位6個(均為萬噸級以上泊位),泊位長度1228米,年設計通過能力95萬輛。
第二章 港口管理組織及相關部門
第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廣州市港務局依法對廣州港口,廣州市水路運輸行業,廣州港水域、航道和錨地行使管理權;指導監督廣州港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船舶進出港、錨泊、引航、船舶交易等公共服務。
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有海港分局、黃埔分局、內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直屬單位有廣州港引航站、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廣州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廣州航運交易所(廣州國際航運研究中心)等。
第九條 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事局(以下簡稱廣州海事局)是本港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管理機構。
廣州海事局派出機構有黃埔海事處、番禺海事處、內港海事處、沙角海事處、南沙海事處、新港海事處、新沙海事處、增城海事處、花都海事處。
第十條 國家設在廣州港口口岸的其他監督管理機關
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州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對人員、船舶、貨物和物品進出廣州港口口岸實施監督、管理以及檢查、查驗和檢驗檢疫等工作。
(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負責貫徹執行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技術規范,負責各自關區經廣州港口口岸的征稅、監管、緝私、出入境檢驗檢疫、統計等工作。
廣州海關在本港下設的機構有海珠海關、番禺海關、南沙海關、花都海關;黃埔海關在本港下設的機構有黃埔老港海關、黃埔新港海關、增城海關、新沙海關。
(二)廣州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廣州市、東莞(新沙港區)范圍內對外開放口岸的出境入境人員及其攜帶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及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
在本港下設的機構有南沙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黃埔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番禺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洲頭嘴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新塘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第十一條 其他監督管理部門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港區內環境、綜合安全、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港口公用設施及管理
第十二條 主要港口公用設施
(一)港口航道
本港航道由出海主航道和其他航道組成。
出海主航道自珠江口外隘洲島西側天然水深區至黃埔港區,全長約160公里,包括口門航道、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區、大濠水道、榕樹頭水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航道、蓮花山東航道、蓮花山西航道、新沙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其中珠江口外隘洲島西側天然水深區至南沙港區段出海主航道水深17米,通航寬度385米;南沙港區至黃埔港區西基調頭區段出海主航道水深13米,通航寬度160米。
其他航道總里程約199公里,包括黃埔水道、鐵樁水道、新造水道、海心崗水道、汾水頭水道、瀝滘水道、南河道、新洲水道、侖頭水道、官洲水道、小洲水道、東河道、西河道、菠蘿廟水道(規劃)、白坭水道(港區內)、東平水道、三枝香水道、大石水道、東江口水道、浮蓮崗水道、大沙水道、小虎西水道1、小虎西水道2、沙仔瀝水道、南北臺水道、枕箱水道、枕箱水道北汊、龍穴南水道、龍橫航道(港區內)、江海航道、青州航道。
(二)港口錨地
本港現有主要錨地88個(主要錨地情況見附表1),浮筒23個,最大錨泊能力30萬噸,主要功能為船舶候潮、聯檢、待泊、避風、船舶調頭和過駁作業等。其中桂山錨地為一般引航、檢疫、防臺錨地,蜘洲島以南錨地和大擔尾錨地為大型引航錨地,三門島錨地為主要候泊、檢疫、防臺和過駁錨地。
第十三條 港口公用設施管理
廣州市港務局負責廣州港出海主航道、內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在本港水域修建或者設置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設計文件中有關航道事項應當事先征得廣州市港務局同意。
港區錨地的劃分、設置和調整,由廣州市港務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
第四章 港口經營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資格申請
在本港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廣州市港務局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向廣州市港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的基本義務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服務標準和規范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公正、準確地辦理港口經營業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通過多種渠道公開,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突發事件處置、關系國計民生緊急運輸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及人員的港口作業,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措施,按照碼頭竣工驗收確定的泊位性質和功能接靠船舶。
從事港口拖輪業務的經營人,應當公布所經營拖輪的實時狀態,供船舶運輸經營人自主選擇。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向廣州市港務局申請取得《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并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作業。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裝卸、過駁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廣州市港務局報告。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準后72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廣州市港務局或其位于當地的派出機構: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且不滿足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有關積載、隔離、堆碼要求。
第十七條 錨地作業
有錨地作業資質的港口經營人需進行港口錨地作業的,應當向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申報錨泊計劃。錨地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應急措施。
國際航行船舶在錨地裝卸貨物前,承擔接駁業務的駁船應當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國際航行船舶在錨地進行減載作業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辦理錨地減載審核手續。
第十八條 港口客運經營
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設施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對登船旅客及其攜帶或者托運的行李、物品以及滾裝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旅客實名制相關要求,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第五章 船舶進出港
第十九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在本港水域內從事船舶、海上設施航行、停泊、作業、使用廣州港出海航道或港區錨地以及其他與水上交通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條 船舶進出港報告
船舶進出本港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遵守其公布的相關航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船舶調度管理
船東、船舶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抵港前72小時和抵港前24小時向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報送船舶抵港(抵達廣州港引航錨地)預報和確報資料。
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必須服從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的調度安排。未經安排,不得擅自進入出海航道水域,以免危及按計劃進出船舶的航行安全。
船舶因等潮、候泊、檢修、檢驗檢疫等原因使用港區錨地的,由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統一安排,遇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監管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本港,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廣州海事局申報:
(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本港或者在本港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廣州海事局辦理申報手續;
(二)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30天;
(三)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進、出本港,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相關管理機構的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船舶引航
(一)引航區域
包括本港水域和廣州市行政區水域。
(二)引航申請
下列船舶應當申請引航:
1.外國籍船舶,但交通運輸部經報國務院批準后規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2.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10萬總噸及以上油輪;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裝液化氣船、散裝危險化學品船;
4.長、寬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應航道通航條件限值的船舶。
前項第3目、第4目船舶的具體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港口、航道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進港船舶引航申請,應當在計劃抵港前72小時由申請方向廣州港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港前24小時向廣州港引航站確認和報送抵港確報時間。航程不足24小時的船舶,應當在上一港開航前報送確報。
出港或移泊船舶,應當在離港前12小時預報離港計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要求報送離港計劃的,應當滿足引航作業計劃實施的時間要求。
特殊和大型拖帶引航申請應當提前7天向廣州港引航站提出,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在駛離上一港或抵港時提出。
(三)引航申請資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MMSI、IMO;
2.船舶類型、總長度、船寬、滿載吃水及抵港吃水(淡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功率、船速;
3.裝載貨物種類、數量;
4.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
5.特殊作業的引航申請還需提供以下內容:評估報告(如需要)、碼頭靠泊能力證明、海事管理機構批復意見(如已批復)、船舶安全航行操縱方案和應急預案(如需要)、船舶不適航缺陷及靠離條件要求、拖帶方式及隊型等。
(四)引航候泊錨地
1.桂山引航候泊錨地(即18GS錨地)為下列四點連線水域:
22o07′20″N 113o45′48″E
22o07′20″N 113o47′54″E
22o08′30″N 113o47′54″E
22o08′30″N 113o45′48″E
2.蜘洲南引航候泊錨地(即13ZH錨地)為下列四點連線水域(大型船舶使用):
22o06′30″N 113o52′00″E
22o06′30″N 113o55′00″E
22o03′30″N 113o52′00″E
22o03′30″N 113o55′00″E
3.大擔尾引航候泊錨地(即4DT錨地,超大型船舶使用):
21o57′36″N 113o59′06″E
(五)地點確認
在珠江口需申請引航的船舶,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引航候泊錨地等候引航員上船,并與廣州港引航站保持甚高頻聯系,確認引航員具體登輪地點及時間。
引航員在本港的登(離)輪水域包括:
(六)拒絕、暫停或者終止引航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航員有權拒絕、暫停或者終止引航,并及時向廣州海事局報告:
1.惡劣的氣象、海況;
2.被引船舶不適航;
3.航道或者碼頭條件不滿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要求;
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規定;
5.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引領船舶;
6.其它不適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員在作出上述決定之前,應當明確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長,并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船舶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地點。
第六章 港口服務
第二十四條 港口理貨服務
本港具備資質的港口理貨企業可以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計量、丈量、監裝、監卸及貨損、箱損檢定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船舶拖帶和水上特種裝卸服務
本港具備資質的船舶拖帶服務企業可以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或護航服務,以及為船舶靠離浮筒提供系解纜服務。
本港水上特種裝卸服務企業可以提供超長重大件貨物的水上吊裝、綁扎、駁運、海上拖帶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船舶供應服務
本港具備資質的國際、國內航行船舶油料、物料、生活品供應企業,可以24小時為進出本港的國內外船舶供應燃油、潤滑油、淡水、食品、煙酒飲料、生活用品、船用物料、墊艙物料、船舶配件、化工產品和國外免稅商品,并代辦海員個人需要的各類商品。依法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船舶修造服務
本港現有廣船國際有限公司、廣州文沖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中船黃埔文沖船舶有限公司、廣州文沖船廠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大型船舶修造企業,可以修造30萬噸級船舶。
第二十八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
本港具備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可以接收處理的船舶污染物包括:殘油、油泥、含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九條 船舶代理服務
本港國際、港澳、國內船舶代理企業可以接受承運人委托,代辦其經營范圍內的國際、港澳或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口、承攬貨源客源、船舶裝卸、貨物中轉、船舶補給修理等事項。
第三十條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本港港澳、國內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接受托運人、收貨人委托,代辦其經營范圍內的訂艙、貨物裝卸、提取交付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打撈服務
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是海(水)上沉船(物)打撈、公共水域、港口及航道清障、海(水)上財產救助和大型海難、環境救助的專業單位。
擁有大型應急救助與搶險打撈工程船、大功率救助拖輪和半潛駁等各類船舶41艘:其中“華天龍”、“南天鵬”等4000噸—300噸吊力的起重救撈工程船5艘;“德強”、“德進”等主機功率為16000千瓦—440千瓦的救助拖輪15艘;載重能力為50000噸—26000噸的自航半潛船4艘;15000噸的半潛駁船2艘;7000噸—2000噸的甲板運輸船4艘;同時還擁有3000米水深重型水下作業車以及潛水作業、溢油應急處置等一系列專業救撈配套設備。
第三十二條 海上救助
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是我國南海海上專業救助單位,擁有各類船艇33艘,其中海洋救助船10艘(14000千瓦、12000千瓦、6000千瓦救助船各1艘,9000千瓦救助船7艘),近海快速救助船4艘,基地配套工作艇19艘;擁有救助航空器5架(EC225大型救助直升機2架,S76D中型救助直升機3架)。
南海救助局實行動態待命救助值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在珠江口桂山海域常態化部署1艘9000千瓦海洋救助船應急值守,在珠海常態化部署1架救助直升機,在廣州部署2艘基地配套工作艇、1支潛水救助隊,在深圳部署3艘基地配套工作艇、1支潛水救助隊。
第七章 港口安全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三條 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廣州市港務局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海事管理機構、應急管理、公安、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的安全生產義務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特種作業管理、事故報告處理等制度,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安人員,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自查自檢,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港口設施保安
對外開放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制訂和實施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確保港口設施安全。(本港已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名單見附表2)
第三十六條 港口環境保護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船舶在本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前款規定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八條 船舶及相關作業的防污染控制
從事船舶清艙、洗艙、油料供受、裝卸、過駁、修造、打撈、拆解,污染危害性貨物裝箱、充罐,污染清除作業以及利用船舶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向相關部門辦理報告、備案或審批手續,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作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九條 船舶垃圾接收處理
船舶垃圾接收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并依法備案后,方可開展作業。
船舶垃圾接收單位接收船舶垃圾,應當向船舶出具船舶垃圾接收單證,經雙方簽字確認并留存至少2年。
船舶垃圾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污染物處理的規定處理接收的船舶垃圾,并每月將船舶垃圾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廣州海事局備案。
來自疫區船舶產生的船舶垃圾,應當經有關檢疫部門檢疫后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第四十條 港口岸電使用
船舶抵港前24小時,船舶或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港口經營人或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報告船舶受電設施的配備情況、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及岸電使用計劃。新建和已建中國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投入使用前需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本港對計劃使用岸電的船舶實行優先靠泊、優先通行。按照規定應當使用岸電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用電船舶安排在具備相應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對其他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鼓勵安排在具備岸電設施的泊位靠泊。
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本港沿海港區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本港內河港區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船舶靠泊不足前述規定時間的,鼓勵使用岸電。
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其中高壓岸電設施應當由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測。
第八章 港口應急事件處理
第四十一條 事故與災害應急救援
廣州市港務局負責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經營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配備應急隊伍、應急設備、設施,定期開展演練,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
第四十二條 船舶事故應急處理
船舶在本港發生事故后,船方、港口經營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應當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等情況和信息立即報告廣州海事局和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并配合廣州海事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
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防疫、海關等部門,做好港口救災防病、緊急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等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衛生防疫、海關等部門。
第九章 禁止與限制性規定
第四十四條 港口經營禁止與限制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經營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不得超過核定能力和許可范圍使用港口設施、設備。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四十五條 航道管理禁止與限制
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灘地、岸坡進行不利于航道維護或者有礙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養殖、捕撈、種植、構筑建筑物等活動,禁止向本港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禁止在航道內游泳。
不得在本港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報經廣州市港務局批準。廣州市港務局應當將審批情況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禁止一切危害本港航標安全和損害航標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船舶進出港禁止與限制
未獲特別許可,任何船舶不得進入本港軍事禁區及控制區域。
禁止船舶、設施在水下電纜、管線、隧道等專用標志標示的本港水域拋錨(本港出海航道跨河電纜、橋梁和水底管線情況見附表3)。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轉彎處、港珠澳大橋以北的所有橋梁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范圍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單線航段會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禁錨區錨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錨泊。緊急情況下確需錨泊的,應當征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禁止與限制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不得在本港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四十八條 環境保護禁止與限制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備案
本章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五十條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本港已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名單.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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