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管辦規〔2025〕3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航運物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航運物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商務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7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航運物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下稱《南沙方案》),共建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增強國際航運物流樞紐功能,系統推進“五港”聯動發展策略,推動“海港”高質量發展,提高本區對航運物流企業的吸引力,營造良好的航運物流產業發展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的航運物流相關領域企業或機構。
第一條 發展壯大獎
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航運物流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7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1200萬元、2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營業收入逐級達到獎勵標準的,獎勵差額部分。該獎勵分兩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營業收入低于達標當年營業收入,則取消剩余部分獎勵。
第二條 航線獎
(一)對實現年度外貿航線數量和箱量雙增長的集裝箱水上運輸企業,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1萬標準箱的外貿航線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2000萬元。
(二)對通過國際航行汽車滾裝船舶經南沙汽車口岸進出口汽車的水上運輸企業,每掛靠一次給予最高20萬元的航線獎勵。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3000萬元。
(三)對通過商品汽車駁船經南沙汽車口岸運營港澳航線的水上運輸企業,每掛靠一次給予最高5萬元的航線獎勵。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300萬元。
(四)對經營跨境水路客運航線的水上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對南沙直達港澳的出入境航班給予最高6000元/班次的航線獎勵,對南沙非直達港澳的出入境航班給予最高3000元/班次的航線獎勵。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3000萬元。
第三條 集裝箱增量獎
對年度實現外貿集裝箱吞吐量超過1萬標準箱的水上運輸企業,對其新增部分按每標準箱給予最高25元的獎勵,單家企業年度實現外貿集裝箱吞吐量增量超過6萬標準箱時,按6萬標準箱進行計算。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1500萬元。
第四條 物流獎
(一)對年度代理經南沙港區進出口外貿重箱超過2000標準箱的貨代企業給予獎勵。其中,進口外貿重箱、出口外貿重箱按每標準箱分別給予25元、50元的獎勵。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200萬元。
(二)對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柜量超過5萬標準箱,且年度排名前10的船代企業給予獎勵。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業,每家給予30萬元的獎勵;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的獎勵;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的獎勵。
(三)對自有營運車輛超過30臺的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給予集裝箱運輸車輛獎勵,每年通過南沙港區承運“港到門”“門到港”的集裝箱運輸車輛給予每臺車每年1000元的獎勵。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20萬元。
第五條 海鐵聯運獎
對通過南沙港區裝卸并經南沙港站或南沙港南站到發的集裝箱鐵路運輸托運人或收貨人給予獎勵,省內(含市內區外)的獎勵標準為最高250元/標準箱重箱;省際的獎勵標準為最高350元/標準箱重箱。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4000萬元。
第六條 水水聯運獎
對在南沙港區從事外貿駁船支線運輸年度重箱吞吐量超過5000標準箱的駁船運輸企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最高10元/標準箱。單家企業年度實現外貿重箱駁船支線運輸吞吐量超過10萬標準箱時,按10萬標準箱進行計算。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七條 航運服務獎
(一)船舶入籍獎
1.對首次入籍“廣東南沙”船籍港的船舶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船齡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給予80元/總噸的獎勵;船齡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60元/總噸的獎勵,獎勵分3年平均發放。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1500萬元。
2.對使用液化天然氣(LNG)、電力、甲醇、氨或氫能等清潔能源動力的船舶首次入籍“廣東南沙”船籍港的,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船齡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給予100元/總噸的獎勵;船齡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80元/總噸的獎勵,獎勵分3年平均發放。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1500萬元。
3.對入籍“廣東南沙”船籍港的船舶進行抵押權登記的,單船按照債權數額的2%給予最高150萬元獎勵。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記獎勵。
(二)國際船舶管理獎。對開展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的企業,以實際管理的船舶總噸,按5元/總噸標準予以獎勵。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八條 航運人才獎
(一)國際海員培訓獎。對在南沙開展國際海員培訓的企業或機構,按照經培訓取得適任證書的國際海員人數,給予1000元/人次的獎勵;按照經專業技能和特殊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國際海員人數,給予200元/人次的獎勵。單家企業或機構年度最高獎勵500萬元。
(二)國際海員外派獎。對在南沙開展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或機構,按400元/人次標準予以獎勵,單家企業或機構年度最高獎勵200萬元。同一海員外派計入次數不超過2次。
(三)高級海員獎。
1.對持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沿海航區一等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之一,或擔任海船船舶政委,且年度(自然年)累計海上服務滿6個月、8個月、10個月的海員,分別給予每年最高1800元、2400元、3000元獎勵。
2.對持有無限航區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沿海航區二副、二管輪或海船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之一,且年度(自然年)累計海上服務滿6個月、8個月、10個月的海員,分別給予每年最高1000元、1200元、1500元獎勵。
申請人年度應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長不少于年度海上服務時長。該項獎勵年度兌現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四)航運專業人才獎。從事國際水上運輸、沿海水上運輸的航運企業中在本區年度工資薪金收入在50萬元以上的核心專業人才,按照區內現行骨干人才獎的獎勵標準執行。同一單位人才獎勵合計不超過1500萬元,企業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同一單位人才獎勵合計不超過2000萬元。如超過的,該單位按人才的收入高低依次分配資金。
申請人上年度應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無補繳、代繳情況)或個人所得稅不少于6個月。
(五)高管人才獎。在高管人員所在企業當年應獲本區航運物流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獎勵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予以獎勵,具體按照高管人才在本區年度工資薪金水平給予,標準為區內現行骨干人才獎勵的1.5倍。
第九條 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獎
打造南沙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從事水上運輸、船代貨代、倉儲物流、航運交易、海事服務等并進駐南沙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的企業或機構,可申請進駐獎勵。
(一)主營業務屬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航運物流產業項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首次在南沙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租用辦公用房自用且實際辦公使用的企業或機構,以辦公用房場地實際租金為基準,按照先支付后補助的做法,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助:
1.第一年補助比例為80%,每平方米租金補助不超過50元/月。單家企業或機構年度最高補助200萬元。
2.第二年補助比例為40%,每平方米租金補助不超過40元/月。單家企業或機構年度最高補助100萬元。
3.第三年補助比例為20%,每平方米租金補助不超過25元/月。單家企業或機構年度最高補助50萬元。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關于市內跨區遷移企業,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如申報主體出現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扶持資金等情形,應由資金發放部門追回所獲扶持資金。對惡意套取政府扶持資金或涉嫌犯罪的申報主體,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超過”“最高”“不少于”“不超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所指“首次在南沙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是指2023年1月1日起(含當日)首次在南沙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本辦法相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本辦法中單項獎勵資金超過限額的,按照比例分配資金。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政策兌現年度在本區形成的營業收入(產值),均計算到萬位(舍尾法)。本辦法提及的“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將在申報指南中說明。集裝箱水上運輸企業、國際航行汽車滾裝船水上運輸企業在南沙港區開展水上運輸業務的視為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三)本辦法發展壯大獎2022年及以前年度營業收入已達到獎勵檔位的,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營業收入晉升至更高檔位時可享受差額部分獎勵。
(四)本辦法高級海員獎、航運專業人才獎由企業統一申請發放給人才。申請高級海員獎的人才不能同時申請區內現行骨干人才獎勵和本辦法航運專業人才獎。已享受或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區內現行骨干人才獎勵、高級海員獎的人才,不重復享受本辦法航運專業人才獎。申請航運專業人才獎的企業不能同時申請區內現行骨干人才獎勵。2023年以來航運專業人才獎勵政策按照本辦法執行。
(五)申請本辦法高管人才獎的,如企業當年所獲本區有關產業扶持獎勵總額低于高管人才獎勵總額,按照比例對高管人才獎勵進行折算。本辦法所稱的高管人才是指在本區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工作的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監事會主席(主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審計師、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助理或擔任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具體由企業明確。2023年以來高管人才獎勵政策按照本辦法執行。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9月28日印發實施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穗南開管辦規〔2023〕7號)同時廢止)。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申報要求由申報指南另行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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