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決策實施背景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等有關要求,需在《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穗府規〔2020〕9號)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新的通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三、《通告》主要適用范圍
《通告》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據《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及修改單中的定義,為便于執行,在本《通告》中明確為工程機械、場(廠)內機械、港口作業機械、林業園林機械、漁業機械、機場地勤服務機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起重機、樁工機、開槽機、混凝土攪拌機、叉車等。
《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燃油發動機,且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或者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或者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通告》中“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進行處罰”按非道路移動機械最新排放標準執行,現行最新排放標準為《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及修改單中的第四階段(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若在《通告》有效期內更新實施更高標準,按最新更高標準執行。
四、《通告》主要內容
(一)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機械除外。
(二)鼓勵使用電動或氫燃料電池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進行處罰。
(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臺賬,督促建設單位使用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向生態環境部門辦理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
五、《通告》執行時間
《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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