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25〕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3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廣州港船舶防熱帶氣旋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海事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18日
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指揮機構辦公室
2.3 區政府
2.4 專家組
2.5 現場指揮部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來源
3.2 預警信息
3.3 預警預防行動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應急響應
4.3 應急處置
4.4 社會動員
4.5 區域協作
4.6 聯勤值守
4.7 應急響應的終止
4.8 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4.9 信息發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力量與裝備保障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評估演練
7.2 宣教培訓
7.3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
附件 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及時處置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提高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海上交通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特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國際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市行政水域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發生在廣州市行政水域外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上級部門指示或區域搜救協作機制,我市須參與應急救援的,參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加強海上應急體系建設,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在廣州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與、多科學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處置行為。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政府實施應急指揮,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4)防救結合,資源共享,聯防聯動。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可能;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共享機制,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在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省搜救中心)和廣州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廣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 應急指揮部
(1)總指揮: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長。
(2)常務副總指揮:協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海事局局長。
(3)副總指揮:市應急管理局、廣州海事局、廣州警備區分管負責人。
(4)成員:廣州海事局,市委宣傳部、外辦(港澳辦)、臺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港務局、消防救援支隊、氣象局,廣州海警局、廣州警備區、中國人民解放軍92962部隊,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救助基地、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交通運輸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海事測繪中心、交通運輸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廣州航標處、交通運輸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廣州通信中心負責人。
2.1.2 廣州海事局: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和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交通組織工作;發布有關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查找、提供有關船舶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2.1.3 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指導做好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開展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的宣傳報道。
2.1.4 市委外辦(港澳辦):負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協助有關部門與港澳政府間的溝通聯絡工作。
2.1.5 市委臺辦:負責做好臺灣地區所屬海上遇險船舶和海上獲救臺灣同胞的移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臺灣同胞的善后處理工作。
2.1.6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基礎運營商開展公眾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2.1.7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為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為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和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2.1.8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事發地區民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納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圍;依職責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2.1.9 市財政局:負責對按財政供給預算關系應由市本級財政承擔的海上應急相關經費,按規定予以保障。
2.1.10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道路運輸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及時開展疏散人員、救援物資及裝備的運輸工作。
2.1.11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漁業船舶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漁業船舶遇險應急救助提供遇險船舶、船員信息,為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漁民的善后處理工作。
2.1.12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海上醫療救援工作,開展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和轉運,及時報告傷員的救治情況。
2.1.13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依職責指導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海上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
2.1.14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1.15 市港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引航機構、港航企業等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組織港口單位做好港口設施的保護工作。
2.1.16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參與做好船舶火災撲救,組織現場有關消防力量實施滅火行動,營救遇險人員,清理火場;參與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品泄漏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7 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形勢(如臺風、霧霾、雷暴、寒潮大風等)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氣象預報信息。
2.1.18 廣州海警局: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19 廣州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穗部隊、武警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0 中國人民解放軍92962部隊: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1 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負責組織提供海上應急通信保障。
2.1.22 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3 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救助基地: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結果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2.1.24 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事故船舶及遇險人員的應急搶險打撈及殘骸清除工作;協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險源及污染源。
2.1.25 交通運輸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廣州海事測繪中心:負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水下掃測;按職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6 交通運輸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廣州航標處:負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助航標志設置;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7 交通運輸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廣州通信中心:負責海上安全信息播發和船舶遇險搜救通信保障,為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支持。
2.2 指揮機構辦公室
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搜救辦)設在廣州海事局,負責市搜救中心日常運行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貫徹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請市搜救中心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指揮、協調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和相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事故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事態分析,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關簡報;承擔市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市搜救辦主任由廣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3 區政府
沿海及內河有通航水域的區級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機構,制定本級政府應對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搜救中心指導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4 專家組
市搜救中心成立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5 現場指揮部
發生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后,根據事件處置需要,當地政府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由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被指定的現場指揮部按照市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擔現場協調、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市搜救中心下達的各項應急任務;提出現場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來源
氣象、海洋、地震、水文、應急管理等有關單位提供的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市內其他有關機構、省內或國內有關組織通報的海上災難信息。
3.2 預警信息
海上搜救機構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海上風險預警提示信息。
海上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程序:海上搜救機構接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進行風險評估,并視情采取電話、短信、微信、視頻會議等一種或多種形式,向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相關單位、在港船舶及過往船舶、設施發布海上風險預警警報,部署防御措施,內容包括:可能發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時間、影響范圍、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自防自救措施等。相關單位按照本單位職責和預案要求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3.3 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設施及相關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海上搜救機構及其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做好物資調運以及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1)各有關單位和船舶發生、發現或接到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第一時間核實情況,除按規定報警外,應立即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2)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損失以及處置等情況,并按照國家、省、市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3)接到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后,市搜救中心應及時對事態的嚴重性、可控性和緊迫性進行研判,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省搜救中心值班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委總值班室報告,可按照“先報后核、及時續報”要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4)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人員數量及傷亡情況、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初次報告后,要及時續報有關事態發展和處置進展情況。
(5)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對發生地點在廣州市行政水域外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屬地海上搜救機構。
4.2 應急響應
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分級標準見附件),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四個等級。
4.2.1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辦進行分析研判、綜合評估,市搜救中心常務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局長)視情啟動Ⅳ級響應。
事發地區級海上搜救機構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向市搜救中心和區政府報告。市搜救中心視情派員前往事發地給予支持與監督。
4.2.2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搜救中心常務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局長)報請總指揮批準后啟動Ⅲ級響應。
市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搜救辦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單位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
4.2.3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及時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總指揮報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啟動Ⅱ級響應。
市搜救中心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市搜救辦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單位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成立專家組,根據專家組的建議,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省搜救中心啟動Ⅱ級響應后,市搜救中心按照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4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及時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總指揮報請市應急委第一主任批準后啟動I級響應。
市搜救中心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要求全力配合省搜救中心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搜救辦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單位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增派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省搜救中心啟動Ⅰ級響應后,市搜救中心按照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處置
4.3.1 先期處置
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4.3.2 處置措施
(1)發生事故的船舶、設施積極組織自救,及時向市搜救中心報告現場有關情況,并做好配合應急處置的準備工作,設法保護相鄰船舶、設施,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
(2)附近船舶、設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給予必要的救助。
(3)市搜救辦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評估結果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開展應急行動,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變化調整應急處置方案,指定現場指揮,指揮、協調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開展應急行動。
(4)各成員單位按本單位職責開展應急行動。抵達現場后,向現場指揮報告,并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執行搜救任務;保持與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反饋現場有關信息,可對應急處置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5)海事部門視情發布航行通告(警告),必要時設置海上警戒區,對事故現場和周邊水域實施交通管制。
(6)被確定為應急支援的救助力量應做好應急準備工作,確保應急設備、裝備、人員就位,處于應急待命狀態。
(7)應急專家組由市搜救中心負責召集,對應急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咨詢服務,為應急處置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8)現場救援人員做好人身安全防護,避免燒傷、中毒等傷害。發生人身傷害時,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醫療救護工作。
(9)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影響陸上人員安全時,屬地政府做好人員防護或疏散工作。
(10)遇險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現場指揮根據險情危急情況,可以采取相應救助措施。
4.4 社會動員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地方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并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市搜救中心根據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4.5 區域協作
市搜救中心與周邊地區的協作按有關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進行。
(1)市搜救中心與周邊地區海上搜救機構保持緊密聯系,建立區域海上合作機制,在信息通報、資源共享、區域聯動、互派力量援助、聯合搜救演習等方面進行合作。
(2)市搜救中心接到周邊地區搜救機構的援助請求時,視情提供船舶、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4.6 聯勤值守
啟動響應期間,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關單位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派員參加聯合值守。
4.7 應急響應的終止
達到以下條件時,經專家會商研判,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以終止應急響應:
(1)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存在。
(2)所有可能存在遇險失蹤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經專家評估,遇險失蹤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幸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3)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4.8 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市搜救辦根據搜救和應急處置實際進展情況,結合專家組研判評估意見,提出應急響應降級或關閉建議,經請示相應負責人后,宣布應急響應降級或關閉。
4.9 信息發布
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發布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獲救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事發地區政府統籌做好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地區人員,由市委外辦(港澳辦)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臺灣地區人員,由市委臺辦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其外輪代理公司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解決;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獲救人員,由公安機關協調解決;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
遇難者由當地民政部門或遇難者所在單位負責處置工作。涉及港澳臺或外籍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獲救資產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2 總結評估
市搜救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一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總結評估,按要求配合做好較大及以上等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力量與裝備保障
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各有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設備、裝備及器材,并報市搜救辦備案。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協調基礎運營商保障海上應急公眾通信網的暢通。市搜救辦按要求配備通信設備,保障與有關部門、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公安、消防、農業農村、港務、港口、打撈、救助、軍隊等單位要提供設備保障和資金保障,確保與市搜救辦、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
6.3 資金保障
(1)按財政供給預算關系應由市本級財政承擔的海上應急相關經費,由市財政局按規定予以保障。市財政局按職能指導市搜救中心合理安排好海上搜救演習、培訓等資金。
(2)市搜救中心負責編制每年度的搜救經費預算,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并定期向市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6.4 交通運輸保障
(1)市交通運輸局應建立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所需的道路交通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為應急救援人員、獲救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的快速運送提供保障。
(2)市搜救中心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市公安局應為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陸上交通開放綠色通道,保障應急人員、物資、器材及時到位。
(4)廣州海事局應對事發水域進行海上交通組織,必要時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救助船艇及時到達現場。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應建立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確保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6.6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應建立醫療保障機制,做好海上交通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7 監督管理
7.1 評估演練
本預案由市搜救中心每3年組織一次評估,并視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訂完善;每2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7.2 宣教培訓
市搜救中心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海上交通突發事件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建立健全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不同對象制定宣傳教育內容和計劃。
市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海上應急技能培訓和訓練。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中“海上”涵蓋海上及內河的通航水域。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本預案中“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碰撞、擱淺、火災(爆炸)、自沉、風災、觸礁、觸碰、操作性污染,在船人員意外落水,船舶進水,客船人員疏散,船舶污染水域,集裝箱落水,船上人員急病傷害等;船舶碰撞水上公共設施、橋梁、碼頭造成危險品泄漏污染水域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廣州海事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海事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穗海事通〔2020〕76號)同時廢止。
附件: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
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1萬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五)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險情。
(四)3000總噸以上、1萬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五)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較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
(五)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一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
件。
(四)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廣州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指揮機構辦公室
2.3 區政府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監控預警
3.2 應急處置
3.3 后期處置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4.2 救援裝備保障
4.3 應急隊伍保障
4.4 交通運輸保障
4.5 醫療衛生保障
4.6 資金保障
4.7 技術保障
4.8 治安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評估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6.2 預案解釋
6.3 預案實施
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廣州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控制、減輕、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對水域環境及資源造成的危害,特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廣東省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廣州市行政水域,以及發生在廣州市行政水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廣州市行政水域污染損害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環境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健全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責任制,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開展船舶污染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注重預防、監測、預測、預警和預報,加強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建設、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
(4)科學決策,快速高效。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預防技術,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提高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在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省搜救中心)和廣州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廣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1 應急指揮部
(1)總指揮: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長。
(2)常務副總指揮:協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海事局局長。
(3)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分管負責人。
(4)成員:廣州海事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廣電旅游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港務局、消防救援支隊、氣象局,廣州警備區,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救助基地,各區政府負責人。
2.1.2 廣州海事局:負責在管轄水域內,指揮、組織、協調開展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業;維護水上應急處置現場的通航秩序,必要時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發布航行通告(警告)和安全信息;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監視;核實水上船舶污染清除和損害情況;視船舶污染事故等級在權限范圍內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2.1.3 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指導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宣傳報道,開展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預警預報信息的宣傳報道。
2.1.4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
2.1.5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事發地區民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納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圍;依職責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2.1.6 市財政局:負責對按財政供給預算關系應由市本級財政承擔的海上應急相關經費,按規定予以保障。
2.1.7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事故污染飲用水源、內河水質、大氣環境和陸域污染岸線開展監測工作;向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數據,并對污染物的清除和廢棄污染物的回收處置提出建議。
2.1.8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道路運輸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及時開展疏散人員、救援物資及裝備的運輸工作。
2.1.9 市水務局:負責協助核查并及時報告受到事故影響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受污染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提供受影響的江河水庫的水文資料和水質監測數據。
2.1.10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影響的水產養殖場所及漁船采取相關防范措施;配合對船舶污染事故實施監視、監測,協助水上清污;按權限組織對污染事故中的漁業資源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估;按權限參與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船舶污染事故的事故調查。
2.1.11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損害的A級旅游景區,必要時應關閉景區;配合職能部門核實A級旅游景區污染清除和損失費用。
2.1.12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海上醫療救援工作,開展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和轉運,及時報告傷員的救治情況。
2.1.13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海上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
2.1.14 市港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引航機構、港航企業等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2.1.15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參與做好船舶火災撲救,組織現場有關消防力量實施滅火行動,營救遇險人員,清理火場;參與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品泄漏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16 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形勢(如臺風、霧霾、雷暴、寒潮大風等)進行監測分析,提供氣象預警預報信息。
2.1.17 廣州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穗部隊、武警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18 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救助基地: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結果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2.1.19 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險源及污染源。
2.1.20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轄區資源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指揮機構辦公室
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搜救辦)設在廣州海事局,負責市搜救中心日常運行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貫徹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請市搜救中心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指揮、協調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和相關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船舶污染事故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事態分析,評估船舶污染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關簡報;承擔市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市搜救辦主任由廣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3 區政府
沿海及內河有通航水域的區級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區實際,建立健全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制定本級政府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搜救中心指導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4 專家組
市搜救中心建立專家庫,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監控預警
3.1.1 危險源監控
相關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載運危險品船舶的監控,并建立危險源長效管理機制,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監測信息集成,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對可能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進行監測。
3.1.2 預警發布
(1)船舶污染事故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及時通過預警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海上交通管理系統、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事故發生及影響區域的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包括事故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2)氣象、海洋、水文等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3)市搜救辦根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相關規定,經市搜救中心批準后,發布、調整和解除船舶污染的預警信息。
(4)根據船舶污染事故分級標準,船舶污染事故預警級別對應分為Ⅳ級預警(一般)、Ⅲ級預警(較大)、Ⅱ級預警(重大)、I級預警(特別重大),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5)船舶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并宣布有關水域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鄰或者相關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3.1.3 預警行動
(1)從事水上活動的航運企業、船舶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2)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船舶污染事故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方式。
(3)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環境條件有關信息,經科學分析研判,按照預警信息有關規定,及時發出有關環境危害、人員疏散、敏感資源防護、開展事故救援等預警信息。
3.1.4 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解除應遵循“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初始發布單位宣布解除并及時按程序報告。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有關單位及人員在接獲船舶污染事故或險情信息后,要立即就近向有關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報后要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按照國家、省、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2)事故船舶資料及碼頭資料,船員及船舶所有人聯系方式;
(3)載運貨物名稱、種類、數量、包裝措施;
(4)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繼續發生泄漏的情況;
(6)氣象、海況、水流狀況;
(7)污染物泄漏和傳輸擴散狀況;
(8)已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對于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者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報送,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
3.2.2 先期處置
(1)發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長、碼頭負責人等要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迅速、有效開展先期處置。
(2)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協調應急力量,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難鏈。
3.2.3 響應啟動
根據船舶污染事故分級標準(分級標準見附件),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四個等級。
(1)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后經市搜救辦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常務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局長)視情啟動Ⅳ級響應,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船舶污染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常務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局長)報總指揮批準后啟動Ⅲ級響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在市搜救中心的指揮下,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3)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對船舶污染事故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由總指揮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啟動Ⅱ級響應。上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Ⅱ級響應后,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對船舶污染事故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由總指揮報市應急委第一主任批準后啟動I級響應。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I級響應后,在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2.4 處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封死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載運危險品,應根據所載危險品的特性和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隔離保護、過駁、轉載及將事故船舶轉移至安全水域等。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時疏散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的船舶,特別是載運危險品的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因素。
(3)疏散人群。根據有害有毒氣體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壓力、氣象條件,預測危害范圍,確定疏散距離;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氣象數據,指揮人員作出調整疏散人群范圍的決策;采取隔離、密閉住所窗戶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訊及指揮調度的暢通。
(4)保護水域資源。根據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氣象水文條件,預測其環境歸宿和危害范圍;確定可能受到威脅的水域資源,特別是飲用和工業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區、旅游區、水產資源保護區、海洋瀕危物種保護區等;迅速通知有關管理部門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5)保護水域環境。根據溢出污染物的類別和性質采取相應的圍控措施;采取收油機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噴灑溢油分散劑、化學吸收劑等措施清除水面及水體中的污染物;采取適當的措施清除已經著岸的污染物;確定回收的污染物的運輸方式及處置方法。
(6)實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實行交通管制;設置警戒區域,疏導過往船舶;對事發水域附近的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疏導。
(7)開展醫療衛生救助。對受傷害人員實施緊急救助;做好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8)開展現場監測與評估。對船舶污染事故現場及周邊水域污染物控制及清除情況實施巡邏監視,對事故區域的水體、沉積物、生物體和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布點監測。
3.2.5 社會動員
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地各級政府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3.2.6 區域合作
市搜救中心要會同市有關單位加強相鄰地市船舶污染事故區域合作,建立區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積極開展區域合作與交流。
3.2.7 聯勤值守
啟動響應期間,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關單位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派員參加聯合值守。
3.2.8 響應終止
經專家會商研判,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方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并按規定上報:
(1)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各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對環境敏感區的威脅已得到排除;
(6)已采取必要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3.3 后期處置
3.3.1 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
3.3.2 善后處置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市搜救辦應收集應急處置行動涉及費用的相關證據,及時向造成水域污染的肇事船舶和相關責任方索賠。應急處置行動中回收的污染物,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置。各相關應急力量應將回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置,并妥善保存處理單據。
3.3.3 征用補償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
3.3.4 總結與評估
市搜救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總結評估,按要求配合做好較大以上等級船舶污染事故的總結評估。
3.4 信息發布
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發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搜救辦協調有關電信、通訊部門完善各類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通信設施,確保通信渠道暢通。
市搜救辦做好信息獲取、分析、發布,保證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市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市搜救中心與有關部門及現場的聯絡暢通。
4.2 救援裝備保障
各區政府應根據當地水域船舶危險品吞吐量,建設相應規模的應急反應設備庫。
消防部門應根據需要加強專業消防船、消防車建設,加強消防物資的儲備。港航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配備消拖船、消防車以及消防物資,加強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設備的配備。
危險品碼頭建設過程中,交通運輸、海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把職業安全衛生評價、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關,要求業主配備與危險品事故風險相匹配的風險防治設備和物資。
4.3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駐穗部隊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
4.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為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海事管理機構要及時對事故現場水域實施交通管制,有關單位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到位。
4.5 醫療衛生保障
各區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根據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員傷害的類型,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品、器械、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船舶污染事故中受傷人員救治的能力,做好醫療救援的應急保障工作。
4.6 資金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中所需應急資金應由污染責任方承擔。對于無法找到或追索相關責任方的,處置中涉及政府職能的經費按照有關財政管理規定解決。
4.7 技術保障
市搜救辦負責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成員單位的現有視頻傳輸系統、監視監測系統等技術資源,為水上運輸常態化監管和事故預防、控制提供系統的技術支持。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整合轄區內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現有信息資源,為水運危險品常態化監管和事故預防、控制提供技術支持。
4.8 治安保障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劃定治安區域;公安機關安排警力維護秩序,保護應急人員和物資安全,維護應急現場和相關區域內的治安環境,協助調解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航運企業、船東、漁民、養殖戶、相關企業的矛盾或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5 監督管理
5.1 評估演練
本預案由市搜救中心每3年組織一次評估,并視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訂完善;每2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5.2 宣教培訓
市搜救中心組織開展船舶污染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普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培訓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加強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2)本預案中“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內河中運營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和任何類型的浮動航行器。
(3)本預案中“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裝卸及相關作業過程中,突發碰撞、擱淺、爆炸、泄漏等造成污染的事故。
(4)本預案中“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水路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廣州海事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海事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穗海事通〔2020〕75號)同時廢止。
附件:船舶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事故險情信息的嚴重性、緊急性、可控性和影響范圍,船舶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億元以上、在內河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在內河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在內河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萬元以下、在內河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廣州港船舶防熱帶氣旋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指揮機構辦公室
3 預防與預警
3.1 臺風風球信號
3.2 熱帶氣旋預防
3.3 熱帶氣旋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Ⅳ級響應
4.2 Ⅲ級響應
4.3 Ⅱ級響應
4.4 Ⅰ級響應
4.5 聯勤值守
5 響應終止
6 后期處置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應急力量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評估演練
8.2 宣教培訓
8.3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9.2 廣州港風球區域劃分
9.3 預案解釋
9.4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廣州港防熱帶氣旋工作體系,有效做好廣州港防熱帶氣旋工作,提高船舶、設施防熱帶氣旋應變能力,保障防熱帶氣旋期間船舶、設施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港水域船舶、設施及有關單位、人員的防熱帶氣旋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底線思維、極限思維,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優先救助遇險人員。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統一的指揮體系,壓實各方責任,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確保在應急情況下能夠高效協調各方資源參與應急處置行動。
(3)以防為主,防救結合。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通過提前預警、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最大限度減少熱帶氣旋可能造成的損失。
(4)快速反應,科學救援。建立反應靈敏的防熱帶氣旋工作體系,確保熱帶氣旋來臨時能夠迅速啟動應急響應,采取科學的救援措施。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在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省搜救中心)和廣州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廣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廣州港水域船舶、設施防熱帶氣旋工作。
2.1.1 應急指揮部
(1)總指揮: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長。
(2)常務副總指揮:市政府協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書長,廣州海事局局長。
(3)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廣州市港務局、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分管負責人。
(4)成員:廣州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港務局、氣象局,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救助基地,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遠海運散貨運輸有限公司、中遠海運特種運輸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蓮花山港客運有限公司、廣東省水上公交有限公司、廣州城港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公交集團客輪有限公司、廣州之星游輪有限公司、廣州金航游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藍海豚游船有限公司等公司負責人。
2.1.2 廣州海事局:負責落實和監督轄區水域水上船舶、設施的防熱帶氣旋工作;負責港口避風水域的統籌安排以及防熱帶氣旋期間的水上交通組織工作,必要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1.3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道路交通運輸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及時開展疏散人員、救援物資及裝備的運輸工作。
2.1.4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熱帶氣旋預報預警信息組織協調漁業船舶及時開展防熱帶氣旋工作。
2.1.5 市港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引航機構、港航企業等參加船舶防熱帶氣旋工作,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負責廣州港出海航道及內港航道維護管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依職責編制船舶防熱帶氣旋移泊計劃,并向廣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報備。
2.1.6 市氣象局:負責熱帶氣旋的監測與預報,及時發布熱帶氣旋預警信息、臺風風球信號的升降信息,及時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氣象信息。
2.1.7 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本單位碼頭、船舶、設施隱患排查及防范工作;制定船舶離泊和進入防熱帶氣旋錨地計劃;督促在港作業船舶及時按要求開展防熱帶氣旋工作。
2.1.8 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救助基地:負責組織本單位船艇做好防熱帶氣旋和海上搜救應急處置行動。
2.1.9 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開展沉船沉物打撈及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
2.1.10 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負責受市搜救中心委托進行航道應急疏浚維護,保障航道通航水深。
2.1.11 中遠海運散貨運輸有限公司、中遠海運特種運輸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蓮花山港客運有限公司,廣東省水上公交有限公司,廣州城港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公交集團客輪有限公司,廣州之星游輪有限公司,廣州金航游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藍海豚游船有限公司等公司:負責組織本單位在港船舶開展防熱帶氣旋工作,落實各項防御措施。
2.2 指揮機構辦公室
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搜救辦)設在廣州海事局,負責市搜救中心日常運行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貫徹省、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請市搜救中心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指揮、協調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和相關力量參與防熱帶氣旋工作;匯總上報防熱帶氣旋工作情況;辦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關簡報;承擔市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市搜救辦主任由廣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3 預防與預警
3.1 臺風風球信號
(1)臺風信號1號風球,注意信號,48小時內預報區域可能有臺風影響。
(2)臺風信號2號風球,24小時內預報區域將有6~7級風力大風。
(3)臺風信號3號風球,12小時內預報區域將有≥8級大風。
(4)臺風信號4號風球,預報區域大風將繼續增大,但達不到12級。
(5)臺風信號5號風球,預報區域和附近水域將有≥12級颶風。
(6)解除臺風風球信號,熱帶氣旋不影響本港或風力減弱到5級以下。
臺風風球信號的升降及解除以廣州市氣象臺通知為準。
3.2 熱帶氣旋預防
(1)各相關單位和船舶要建立健全防熱帶氣旋指揮機構,制定或完善防熱帶氣旋應急預案,在臺風來臨前做好防熱帶氣旋的各項準備工作。
(2)氣象部門負責熱帶氣旋的監測、預報,密切監視熱帶氣旋的生成、發展、登陸和消失全過程,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及時通報市搜救中心。
(3)海事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防熱帶氣旋水域、錨地進行檢查,對礙航物進行清理。
3.3 熱帶氣旋預警
(1)氣象部門根據職責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海上預警信息。
(2)各成員單位應對熱帶氣旋進行跟蹤。
(3)當熱帶氣旋有進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熱帶氣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來72小時內有可能在珠江口登陸,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關注熱帶氣旋的發展變化,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做好防御工作;港航單位、漁業部門組織各自船舶回港避風或海上機動避風。
4 應急響應
按熱帶氣旋強度、影響范圍,防熱帶氣旋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四個等級。
4.1 Ⅳ級響應
4.1.1 Ⅳ級響應條件
熱帶氣旋進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預報未來72小時內可能影響珠江口;或廣州港升掛臺風信號1號風球或2號風球;或廣州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以下稱市三防總指揮部)啟動防風Ⅳ級響應。
市搜救辦進行分析研判、綜合評估,由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分管負責人)視情宣布啟動Ⅳ級響應。
4.1.2 Ⅳ級響應行動要求
(1)市搜救辦領導視情組織召開市搜救辦防熱帶氣旋會議,部署防熱帶氣旋工作。
(2)市搜救辦密切關注熱帶氣旋發展趨勢,及時通報有關熱帶氣旋預警信息,做好相關信息上傳下達工作。
(3)市搜救辦加強與港航單位聯系,掌握有關船舶的作業情況和動態。
(4)海事部門維護防熱帶氣旋水域的航行、錨泊秩序;督促在港船舶盡早落實防熱帶氣旋措施,對船舶錨泊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管理;督促海上風電施工平臺上所有人員按要求撤離上岸。
(5)農業農村部門、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會同鄉鎮(街道)政府在防臺風“六個百分百”落實時間截止前組織到漁港核查落實情況,確保出海作業漁船按要求回港避風、漁排人員按要求上岸。
(6)港口生產調度部門及各碼頭、船廠經營人應制定船舶離泊和進入防熱帶氣旋錨地計劃。
(7)廣州港升掛臺風信號2號風球時,相對應區域船舶應停止作業,客船、渡船應停止營運,回港防熱帶氣旋船舶按要求落實防熱帶氣旋措施,船舶進入防御熱帶氣旋狀態。
(8)應急救助拖輪進入待命狀態。
(9)各成員單位應24小時值班,加強與市搜救辦聯系,密切跟蹤熱帶氣旋動態,做好熱帶氣旋可能襲擊本港的各項應急工作。
4.2 Ⅲ級響應
4.2.1 Ⅲ級響應條件
預報48小時內風力10~11級強熱帶風暴登陸或嚴重影響珠江口;或風力8~9級熱帶風暴正面登陸珠江口;或廣州港升掛臺風信號3號風球;或市三防總指揮部啟動防風Ⅲ級響應。
由市搜救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由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分管負責人)視情宣布啟動Ⅲ級響應。
4.2.2 Ⅲ級響應行動要求
(1)市搜救中心領導或市搜救辦領導主持召開防熱帶氣旋會商會議,部署防熱帶氣旋工作。市搜救辦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防熱帶氣旋工作的部署,檢查防熱帶氣旋措施落實情況。
(2)市搜救辦領導帶班值班。
(3)海事部門對轄區水域進行檢查,對違章錨泊的船舶按規定處理;對進入避風水域防熱帶氣旋的船舶實施交通組織,維護船舶的航行、錨泊秩序。
(4)廣州港升掛臺風信號3號風球時,相對應區域所有船舶應進入防御熱帶氣旋狀態,計劃前往避風水域的船舶除外。
(5)各成員單位和相關港航單位要指定防熱帶氣旋工作的值班負責人,負責防熱帶氣旋措施的落實。
(6)應急救助的大馬力拖輪按照市搜救辦的部署進入指定水域值守。
(7)各成員單位應保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加強與市搜救辦聯系,密切跟蹤熱帶氣旋動態,做好熱帶氣旋可能襲擊本港的各項應急工作。
4.3 Ⅱ級響應
4.3.1 Ⅱ級響應條件
預報未來48小時內,風力12~13級臺風登陸或嚴重影響珠江口;或廣州港升掛臺風信號4號風球;或市三防總指揮部啟動防風Ⅱ級響應。
市搜救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研判,經常務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局長)批準后,宣布啟動Ⅱ級響應。
4.3.2 Ⅱ級響應行動要求
(1)市搜救中心領導主持召開防熱帶氣旋會商會議,部署防熱帶氣旋工作,指揮、協調開展防熱帶氣旋和應急救助準備工作,視情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助方案。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到現場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熱帶氣旋工作。
(2)市搜救中心領導、各成員單位和有關港航單位負責人帶班,加強值班;核查已采取的防、抗熱帶氣旋措施有效性。
(3)市搜救辦密切關注熱帶氣旋發展趨勢,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4)應急救助的大馬力拖輪按照市搜救辦的部署進入指定水域值守。
4.4 Ⅰ級響應
4.4.1 Ⅰ級響應條件
預報24小時內,有風力14級及以上的強臺風登陸或嚴重影響珠江口;或廣州港升掛臺風信號5號風球;或市三防總指揮部啟動防風I級響應。
由常務副總指揮(廣州海事局局長)報請總指揮批準后宣布啟動I級響應。
4.4.2 Ⅰ級響應行動要求
(1)市搜救中心領導主持召開防熱帶氣旋會議,對防熱帶氣旋應急工作進行部署,指揮、協調防熱帶氣旋和應急救助準備工作,視情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助方案。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到現場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熱帶氣旋工作。
(2)市搜救中心領導、各成員單位和有關港航單位負責人帶班,加強值班;核查已采取的防、抗熱帶氣旋措施有效性。
(3)市搜救辦密切關注熱帶氣旋發展趨勢,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4)市搜救辦組織協調應急船舶和人員進入應急待命狀態,落實應急救援方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5 聯勤值守
啟動響應期間,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關單位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派員參加聯合值守。
5 響應終止
熱帶氣旋登陸或過境后,根據氣象部門熱帶氣旋解除消息和實際風力情況,市搜救辦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搜救中心審定后發布。
6 后期處置
海事部門及時檢查所管轄航區航道、航標情況,相關港航單位配合海事部門制定船舶疏導計劃,組織、疏導船舶有序復航,有組織、有計劃復工復產。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員單位按要求配備應急處置通信設備,保證通信聯絡暢通。
(2)相關港航單位要提供設備保障,確保搶險應急救助力量與市搜救辦之間通信暢通。
7.2 應急力量保障
(1)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物資、設備、人員等保障工作。
(2)專業救助力量應配備足夠的海上搜救設備、救生器材和人員,確保能夠有效地實施海上防熱帶氣旋搶險行動。
8 監督管理
8.1 評估演練
本預案由市搜救中心每3年組織一次評估,并視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訂完善;每2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8.2 宣教培訓
市搜救中心組織開展本預案及防熱帶氣旋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普及防熱帶氣旋應急知識,建立防熱帶氣旋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培訓工作。
各有關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定期開展防熱帶氣旋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加強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8.3 責任與獎懲
對在防熱帶氣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中“廣州港水域”是指《廣州港口章程》所規定的水域。
(2)本預案中“熱帶氣旋”是指:①熱帶低壓: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6~7級(10.8~17.1m/s);②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8~9級(17.2~24.4m/s);③強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0~11級(24.5~32.6m/s);④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13級(32.7~41.4m/s);⑤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4~15級(41.5~50.9m/s);⑥超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6級及16級以上(51.0m/s及以上)。
9.2 廣州港風球區域劃分
1號區:桂山島到內伶仃島。
2號區:內伶仃島到虎門大橋。
3號區:虎門大橋到黃埔大橋。
4號區:黃埔大橋以內。
船舶、設施在港防熱帶氣旋時,按所在區域所懸掛風球信號要求執行;如船舶需跨越不同預警區域時,應按船舶所經區域最高等級預警風球信號要求執行,及早采取相應的措施。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廣州海事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海事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港船舶防熱帶氣旋應急預案的通知》(穗海事通〔2020〕7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5年5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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