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編制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創新招商模式,拓寬引資渠道,大力開展招才引智、以才引商,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荔灣區投資促進工作,推動荔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明確了投資顧問的定義、資格條件、聘期及數量、解聘情形、遴選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權益、日常管理和工作經費等條款。
(一)定義。指荔灣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產業及重大項目招商和建設等工作需要,經與本人協商同意接受聘任,能夠提供高水平投資促進咨詢服務的優秀專業人才。
(二)資格條件。包括擁護黨的領導,支持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豐富的產業項目資源;支持荔灣區招商引資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廣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客商資源等。
(三)聘期及人數。投資促進顧問一般聘期二年,有效聘期內的投資促進顧問總數不超過25人。
(四)解聘情形。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和政府利益和聲譽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顧問職責;違反保密原則,泄露秘密和不應公開信息;利用投資促進顧問名義從事與其顧問職責無關活動或為自己或親朋好友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投資促進顧問自身原因明確要求不予繼續擔任。
(五)遴選程序。遴選工作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采取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通過發布征集通知、核實信息、征求意見、提請審議、區政府審定等程序開展遴選。
(六)工作內容。包括提供投資信息、專家咨詢、協助項目評估、協助宣傳荔灣投資環境、引薦投資項目、參與課題研究及產業發展規劃等,具體將在申報指南中明確量化工作內容目標。
(七)工作權益。包括獲得聘書、在推介活動中享受貴賓禮遇、優先參加各類專項工作活動、獲得項目引薦獎勵、推薦進入上級專家庫等。
(八)日常管理。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包括邀請顧問考察及參加活動、召開工作會議及開展專項調研、接待引薦招商項目考察、建立管理個人檔案、日常聯絡協調等。
(九)工作經費。結合工作任務指標和計劃,給予最高顧問費為2.5萬元人民幣(稅前)/人/年,作為資助顧問本人開展日常工作之用,投資促進顧問受荔灣區政府邀請而參加的專項活動,往返交通費及在荔灣區期間的食宿等費用另外列支。
三、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讀方案,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微信等新媒體廣泛推送;三是廣泛通過院校、招商合作機構等途徑深入開展宣傳解讀。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適時采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文件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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