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野外用火申請。”按照《廣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林區農事用火安全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森防辦〔2021〕43 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精神,為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野外農事用火的實際需求,科學預防森林火災,確保森林生態資源安全,特制定此通知。
二、制定目標
強化全區野外農事用火管理和監督,嚴格控制野外火源,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有效管控春耕、秋收等野外農事用火。通過《通知》將落實主體責任,對全區野外農事用火實施嚴格管理,大力消除野外農事用火隱患,確保林區防火安全。制定《通知》做到重點突出,簡潔易懂。
三、法律依據
?。ㄒ唬﹪覍用嫦嚓P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
?。ǘV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林區農事用火安全指引(試行)》。
四、主要內容
《通知》共分為四大點,分別為野外農事用火申請審批、野外農事用火實施監管、違規農事用火處置、《通知》的時效性。第一大點主要明確了野外農事用火概念、申請實施野外用火的主體和程序,重點強調在我區范圍內申請野外農事用火的審批程序和用火范圍;第二大點主要明確對申請野外農事用火的時間、范圍、條件實施監管,重點強調森林火險高危天氣或禁火令期間,禁止一切野外農事用火。實施野外農事用火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重點強調了實施天氣、責任人和應急措施準備工作;第三大點主要明確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野外農事用火的法律責任,明確“未引起”或“引起”森林火警,將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第四大點主要明確《通知》的時效性,《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全區范圍內,因農事生產需要,在林區林緣以外30米至200米范圍內的森林火災風險區域進行焚燒秸稈或果樹枯枝葉、地邊草、田基草、果園草、燒灰積肥、燒墾開荒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都需依照《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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